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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权益日——关于学生维权小知识

作者:  发布时间:2020-04-01  阅读次数:

消费者权益日——关于学生维权小知识

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是每年的315日,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,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。


然而,在校大学生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,消费观念超前,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。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,如何从曾经的弱势到理性维权,合情、合理、合法地拿到属于他们的诉求权益呢?


 一、在校大学生消费维权现状及原因分析


近年来,随着在校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,来自大学校园的消费投诉持续上升,可见大学生消费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,但能通过正当途径投诉,理性表达诉求,得到商家或者消协组织支持维权成功的不多。


 二、在校大学生消费遭受侵权、维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


1.自认倒霉型

2.推卸责任型

3.冲动骚扰

4.理智无奈型


 三、在校大学生消费如何理性维权


1.加强宣传教育,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,引导大学生理性维权

在校大学生要从根本上破解维权难的困局,首先要知法懂法,更要掌握维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。修改后的新消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:消费者在非实体店消费七天内享有“后悔权”;耐用消费品由经营者举证产品无瑕疵;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及最低赔偿500元等。


2.忌轻信商家促销噱头,搞清‘游戏规则”,明明白白消费

案例1:大学生小A是个微信达人,在某个网站上看到微信集赞可以购买一款价格诱人的手机,完成集赞任务后,再到网站购买时,付款2000元,却没有收到货品,被告知该商品为水货,便宜脱销,需另加1800元换购行货。小A感觉受骗,要求退款,与网站多次交涉无果,只能向警方报案。


3.重视举证,与商家有效沟通,据理力争,合理诉求

 在很多维权案例中,最主要还是一部分大学生不注重收集证据,发生侵权后,与商家沟通不够,双方缺乏理解与信任而导致纠纷产生。作为投诉人首先要向商家客服中心提供相关消费凭证,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;其次,要与商家认真沟通,积极商讨解决问题办法;再次,当诉求明显不合理或偏高时,应视情做出适当让步,让自己的损失减少到最小;最后,达成和解。


4.借助政府职能部门,妥善调解,化解矛盾

如向商家投诉经反复交涉无果,且明显不能满足诉求的,应根据已掌握的证据,及时向1231512358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门投诉,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,避免纠纷扩大。大学生消费遭受侵权时,也可直接主动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咨询,由第三方出面妥善调解矛盾,满足诉求


5.采取自我保护措施,控制事态发展,避免恶性纠纷或事故发生

近年来,消费者维权未果诱发恶性维权案例并不鲜见,个别商家利欲熏心,拒不履行经营者的义务,外加少数媒体推波助澜,让消费维权变了味儿。少数大学生在维权路上,采取过激行为,如网络诋毁商誉、破坏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,甚至与实体店发生肢体冲突等。消费维权行动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,在场面失控情况下,应主动报警,避免人身伤害等恶性事故发生。


6.采用司法途径,维护大学生消费合法权益

在商家或供应商给出了合理解决方案,还不能满足诉求怎么办,除了引导大学生通过消保委调解、媒体曝光、行政申诉、仲裁申诉等途径合法维权外,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,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但作为在校大学生消费维权要慎用或少用司法途径,要充分权衡经济、时间成本。


 四、关于学生就业维权


案例: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,双方约定: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,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,实习期限为58日至117日。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,从事技术员工作。71日,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。随后3人提出,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,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,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,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。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。924日,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,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,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。此后,3位毕业生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.请仲裁,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,于10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。1026日,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诉讼。受理案件后,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1227日,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。


案例分析案例中某大学跟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,为企业提供58名大学生进行实习。在这案例中,他们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,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,是属于劳务合同。


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经常被人所混淆,但其实它们之间是存在这区别的。其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确定报酬的原则上有不同。在劳动合同中,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,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。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,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。


但如果按照案例中的"实习协议"约定,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。双方约定的所谓"实习期”,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,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,这显然违反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。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,应当签订劳动合同,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。《合同法》 规定,合同如若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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